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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政罚决〔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9日  来源:新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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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政罚决〔2026〕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xx

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3037

住址:新集镇尖角一村

联系电话:182xxxx2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2月18日对你本人焚烧秸秆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尖角一村村内点燃荒草,属于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现已将尖角一村村内杂草以及焚烧痕迹清理干净。

本机关认为你本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已于2026年2月24日向你本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政罚告〔2026〕1号,告知拟处罚事项数额,你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本人主动承认错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本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完毕。缴纳方式:前往新集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进行电子缴款(扫码)。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40号

 

昌黎县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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