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荒佃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荒综罚决〔2026〕03号
当事人:高*,身份证号:130322********4439,住址:昌黎县荒佃庄镇会君坨村。
根据河北省禁止荒草垃圾露天焚烧监控系统推送的火情照片,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对你露天焚烧荒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6年2月3日在会君坨村东南露天焚烧荒草,焚烧面积为3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荒草、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荒草、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你本次违法行为系本年度首次实施、焚烧物占地面积为3平方米、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生态破坏,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第22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35
昌黎县荒佃庄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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