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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建管)罚决字〔2026〕第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0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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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昌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王永革;

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五街白衣庵118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056509287Q;

经营范围:按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服务、商品住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0335-5305096;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和雅园A区项目未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2026年1月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证据包括调查询问笔录、《昌黎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试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规定。

2026年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建(建管)罚先告字〔2026〕第1号、昌建(建管)罚听告字〔2026〕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6项“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处罚:

给予昌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汇款至工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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