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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6〕1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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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昌黎县万绣城服装店(郭连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22MA0A2X9Y25

住所(住址):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花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连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花园 

2025年12月25日,我局接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举报线索,昌黎县万绣城服装店正在销售的带有“ARC´TERYX”商标标识的始祖鸟服装,涉嫌侵犯商标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举报人向我局出具了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接到举报线索后,在举报人的陪同下我局立即对昌黎县万绣城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摆放待售的成人服装9件,儿童服装6件,共计15件,均使用始祖鸟的商标标识,现场经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涉嫌侵权。执法人员请示领导经批准后,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报县局主管局长审批,对上述检查情况,立案调查。经批准后,指定两名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昌黎县万绣城服装店摆放待售的带有“ARC´TERYX”的始祖鸟服装共计15件,其中带有“ARC´TERYX”、商标标识的始祖鸟儿童服装,购进自河北省石家庄市鑫源童装广场B区4排9号,经营者:田莉淼,联系电话:XXX,购进15件,购进价格38元/件,销售价格49元/件,售出9件,剩余6件,货值金额735元,获利99元。带有“ARC´TERYX”、商标标识的始祖鸟成人服装,购进自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洛口服装大厦一楼C区16排48号,经营者:陆景霞,联系电话XXX,购进4件,购进价格:120元/件,销售价:179元/件,未售出,货值金额716元;购进自山东省德州市九州商城新区51号,经营者:张金荣,联系电话:XXX。购进8件,购进价格:100元/件,销售价格:139元/件,售出:3件,剩余5件,货值金额1112元,获利117元。经商标持有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权产品,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向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昌市监辨鉴通(2025)21-005号,委托该公司协助我局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所有带有始祖鸟“ARC´TERYX”商标标识的,涉嫌侵权商品进行辨认鉴别,2025年12月25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涉案单位分别出具鉴定报告。昌黎县万绣城服装店销售的带有“ARC´TERYX”商标标识的服装(成人)9件、服装(儿童)6件如下产品,经我公司鉴定,其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我公司产品要求,属于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鉴定结论:假冒,报告日期:2025年12月25日。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商品时,与供货单位双方未签订购进合同,无法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及进货合同,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该品牌服装的市场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

2016年1月24日,因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已到,经请示领导批准,对经商标持有人辨认为侵权商品的服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违法经营额认定: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当事人供购侵权服装27件,售出12件,销售价格分别为49元/件,179元/件,139元/件,剩余15件,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货值共计2563元,售出部分违法所得共计216元。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该规定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法除了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外,同时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二、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昌黎县万绣城服装店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5.购进小票三张,证明侵权商品的购进来源及购进价格。

6.案件线索移送函,证明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侵权商品的线索移送情况。

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对涉嫌侵权商品的实施强制措施情况。

8.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装,经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9.代理人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投诉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质及材料。

上述证据本案当事人,签名确认。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6年3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6〕7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和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案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3.3较轻情形,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3.3中较轻情形裁量权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5件;

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3、处罚款7689元;罚没款共计790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地址:一、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名称: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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