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7号
姓名:刘大宇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XX村
2026年1月13日,我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反映昌黎县朱各庄镇XX村一民宅内存在无照经营加工烧纸的行为,要求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刘大宇自2023年5月起,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昌黎县朱各庄镇XX村其住所内从事烧纸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从事烧纸加工。原材料(圆纸)主要购自保定,进价约为2000元/吨,加工成烧纸后每吨获利约200元。2025年底,当事人购进新原料加工成品(元宝)650袋,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调查中,当事人自述自从事该经营活动以来,累计获利5000元。当事人与2026年1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已改正。
2026年3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监罚告〔2026〕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加工烧纸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决定责令改正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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