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2日  来源:县发改局

字体:【  】 【打印】

昌发改(商务)罚决〔2026〕001号

姓名:齐某某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130322xxxxxxxxxxxx

住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某镇某村

根据昌黎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本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对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汽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根据2026年2月11日昌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线索移交函所附村民刘某某本人、妻子齐某某、儿媳妇李某某等人笔录内容,确定刘某某妻子齐某某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柴油和汽油的行为,齐某某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汽油等相关手续,本人对私人出售汽油一事供认不讳,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有关事实有移交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及《河北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因其本人配合执法,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适用于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昌黎县财政局(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xxxxxxxxxxxx3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5号

 

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31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