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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冀秦昌 )应急罚〔2026〕调查04号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2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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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霸州市尧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GDC3P9R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杨庄乡东杨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联系电话:15128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务:经理

本机关于2026112日对你单位在昌黎县侯家营村“5·25”侯云朋养牛场高空坠落瞒报事故中所涉违法行为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未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要求搭建高处作业操作平台,雇佣未取得登高、电焊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登高和电焊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未将事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以上事实有1.《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昌黎县侯家营村“5·25”侯云朋养牛场高空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2025〕58号)及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2.事故调查组对霸州市尧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及事故调查组前期调查认定等有关情况予以认可,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阶次B、序号93裁量阶次A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第2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对以上2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工商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  )/□通过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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