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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卫医罚决[2026]YL1-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0日  来源: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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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帅(身份证号:130322xxxxxx076)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xxxxxxxxxx

经调查,李帅不符合条件擅自为他人接种非规划免疫疫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上级移交相关证据复印件37页和视频光盘1张、李帅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李帅和瑜儿田主任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等。

本局认为,李帅不符合条件擅自为他人接种非规划免疫疫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卫医罚先告[2026]YL1-1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昌黎县五里营村东205国道北)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地址: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名称: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16-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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