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发改(商务)罚决〔2026〕002号
企业名称:昌黎县富润加油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CF5PU41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322XXXXXXXX0814
住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村
根据2026年3月13日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交办函,本机关于2026年3月24日对你加油点未取得销售汽油资格证,违规在加油点院内加汽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工作人员于2026年2月28日在未取得销售汽油资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在加油点院内加汽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网点原址改(扩)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昌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交办函、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602280169);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因你加油点积极配合执法,并终止违法行为,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现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和《河北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昌黎县财政局(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5号
昌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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