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景山(身份证号:1303221XXXXXXXXX10)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马坨店乡马坨店村
经调查,你于2009年6月占用马坨店乡马坨店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门市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7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书面制止。现门市楼已建成,建(构)筑物占用土地面积329.58平方米。该宗地土地类别为村庄,在《昌黎县马坨店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及公路用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等。
本局认为,你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马坨店乡马坨店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门市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资规告字〔2026〕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资规听证告字〔2026〕5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9.58平方米土地;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玖拾伍元捌角。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329.58平方米土地;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到中国银行昌黎支行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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