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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卫医罚决[2026]YL1-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3日  来源: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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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沙猛(昌黎县沙猛推拿店)(身份证号:130324xxxxxxxxx937)

住 址:昌黎县黎昌尚府小区xx号楼xxx室

经调查,沙猛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沙猛《查询证明》等。

本局认为,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卫医罚先告[2026]YL1-2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昌黎县五里营村东205国道北)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16-2

 


昌黎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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