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61号
当事人: 昌黎县术尤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EX03EB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龙得正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地址: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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