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59号
当事人:昌黎县月然家常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22MA0FCF0C5X
住所(住址):昌黎县城郊区西钱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立家
我局执法人员在昌黎县城郊区西钱庄村村北对张立家经营的昌黎县月然家常菜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额共计3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
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2件;2: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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