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62号
当事人:钟海霞
住所(住址):昌黎县安山镇后石庄村205道西
我局执法人员对钟海霞(小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待使用的鸡肉未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执法人员再次对钟海霞(小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仍无法提供待使用鸡肉的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现场发现采购待使用鸡肉2公斤。当事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小摊点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待使用鸡肉的检验合格证明。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构成了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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