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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67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1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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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67号

当事人:昌黎县安山镇老夏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22MA095HJ18T

住所(住址):昌黎县安山镇东牛栏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志国

我局执法人员对昌黎县安山镇老夏小吃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现场发现待使用的猪肉12公斤,现场经营场地48平方米,违法所得125元。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导致未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待使用猪肉1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人民币1200元,罚没款共计132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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