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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1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2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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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16号

当事人:昌黎县泥井镇月儿风味串串香吃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KDRXYW0K

住所(住址):昌黎县大蒲河镇苏撑子村

我局执法人员对昌黎县泥井镇月儿风味串串香吃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可查的经营收入为70元,现场发现用于煮串的铁锅一个、串好的生肉串20串、煮熟的肉串10串、调味品2瓶。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1200元,罚没款共计1270元;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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