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3号
当事人:昌黎县芷呈超市(张孝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22MA0CYXWQXC
住所(住址):昌黎县澜郡华府3号楼底商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孝凤
我局收到昌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通报函,函中称昌黎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员对昌黎县芷呈超市进行调查,该超市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时长1周左右,未有卷烟售出,未能提交烟草购进相关票据。根据昌黎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零售价,确定其经营的卷烟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0元。
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8.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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