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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2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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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1号

当事人:张玉奎

住所(住址):昌黎县新集镇尖角一村

我局执法人员对张玉奎经营的熟食制品小摊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小摊点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至案发,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及其它危害社会的后果。

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张玉奎小摊点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没共计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地址: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名称: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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