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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4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2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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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4号

当事人:昌黎县陆家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22MA09JGHL2K

住所(住址):昌黎县标准件厂大门东25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陆永和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肉制品现场制售活动,不能提供许可证明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的情况下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可查的经营收入为100元,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

至案发,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及其它危害社会的后果。

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200元;罚没款共计1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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