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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2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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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6号

当事人:赵丽娜

住所(住址):昌黎县茹荷镇大滩村

我局执法人员对昌黎县茹荷镇大东庄村的赵丽娜小摊点现场检查时发现赵丽娜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小摊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待取得小摊点备案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摊点现场检查发现该小摊点在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的情况下还在经营,其行为属于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可查的经营收入为80元,未售出加工好的烤鸭2只,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8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烤鸭2只;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600元;罚没款共计68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户: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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