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7号
当事人:昌黎县庆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FYHR7Y
住所(住址):昌黎县昌黎镇东钱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佳丽
我局执法人员对昌黎县庆佳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待售的预包装肉制品标签与产品分离,负责人李佳丽可以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待查,可以提供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进货票据,无违法所得。
经查,昌黎县庆佳超市负责人李佳丽在日常经营中虽然能做到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能主动做到票证不全的食品不上架销售,但因其对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导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其有经营无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查,当事人经营无标识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识“奥尔良鸡扒”5盒、“孜然牛肉200g”17盒、“麻辣牛肉200g”9盒、“黑椒牛肉200g”18盒、“牛肉粒200g”10盒。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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