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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8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2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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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78号

当事人:昌黎县会合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22MA082JKC2N

住所(住址):昌黎县昌黎镇大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会和

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昌黎县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线索通报函》,通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未查获烟草制品。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周边门店购进卷烟在其商店进行零售,当事人未能提交烟草购进相关票据。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卷烟总计84个品种,共购进890盒,货值金额18395元;售出334盒,违法所得511.7元。

根据以上已查明事实,经核审后,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862.95元;2.没收违法所得511.7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地址: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名称: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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