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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80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2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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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6〕180号

当事人:昌黎县签上煌旋转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22MADXCGN73B

住所(住址):昌黎县昌黎镇滨海国际3区7-7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侯佳佳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昌黎县签上煌旋转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该店正在营业,该员工正在从事食品加工操作,现场该店员仍未能提供健康证明。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处罚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5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地址: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名称: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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