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 "放管服" 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县、乡(镇)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推进 "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及其他政策措施有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省市部署开展的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职责
按照 "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的原则,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处理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滞后于改革要求,与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 "放管服" 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要求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5.主要内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的;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
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 "打包" 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确不宜 "打包" 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政令畅通的制度保障,是落实 "放管服" 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建立工作专班,按照清理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倒排工期,落实清理责任,按时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认真细致,不留死角。认真对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做到全包括、无遗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为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扫清制度障碍。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清理时,对已先行开展的清理工作,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对已完成的清理工作,要及时组织 "回头看" 。
(三)及时公布,保证实效。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制发文件公布并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清理范围内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要重点与已开展行政处罚法修改等专项清理工作相衔接,做到持续深化、破立结合,既要扫清制约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障碍,也要确保各项工作接续平稳,推动清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强化督导,扎实推进。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适时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县司法局沟通对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22年全县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五)按时完成,规范报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按表格内容分类填写,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在表格中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务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县司法局。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务于7月15日前报送县司法局。(联系人:佟潇,联系电话:2024407)
附件:1.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2.拟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拟列入修改计划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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