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 "放管服" 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五年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 "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及其他政策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省市工作部署开展的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职责
按照 "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处理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滞后于改革要求,与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 "放管服" 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要求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5.主要内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有第 (一)项情形的;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揽子 "打包" 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 "打包" 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五、清理要求
(一)周密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县司法局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 2023 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开门清理。各级各部门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三)务求质效。清理工作要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在 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做好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衔接,及时将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问题整改纳入此次清理,运用好历次清理和专项清理成果。清理工作结束后,县司法局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对2022年以来发文情况进行整理,形成发文目录,务于7月15日前报县司法局。清理工作完成后除形成专门报告外,需填写相关表单,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务于7月25日前报送县司法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按表格内容分类填写,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在表格中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
附件:1.拟废止、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2.拟 "打包" 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拟列入修改计划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联系人:佟潇联系电话:202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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