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秦皇岛市国土空间规划议事规则》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县规委会是县政府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对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项目进行逐级审查。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专家委员会)是县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根据县规委会的需要,负责对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及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审查、论证,并提出咨询、审查、论证意见。
第二章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第三条县规委会以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联审会议三种形式召开。
第四条全体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工作安排;
(二)审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研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行政区域或功能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四)审定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
(五)审议、审定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风景名胜区)以及由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六)审议、审定中心城区内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园区、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
(七)审定国土空间资源规划管理方面的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八)审议、审定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主任会议主要职责:
(一)审定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审定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详细城市设计;
(三)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四)审议、审定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五)审议、审定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临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和重要地段建筑的规划方案、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方案;
(六)审定对城市景观、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规划区内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城市雕塑)规划方案;
(七)审定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县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联审会议主要职责:
(一)审议、审定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环卫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及规划方案;
(二)审议、审定城市主要道路以及立体交通设施、对外交通场站设施、公共交通场站设施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
(三)审议、审定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项目的确定和年度城中村及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四)审议、审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和功能问题,以及重点地段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和广告牌匾设计方案;
(五)审议、审定中心城区、园区、镇区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临主、次干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六)审议、审定临国道、省道、县道等重要地段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七)研究拟提请县规委会全体会议或县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重要项目。
第七条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资源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资源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县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县规委会审议事项的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县规委会会议议题的收集、把关、上报审批等工作;
(三)负责县规委会会议的筹备、组织、会议记录、纪要起草等工作;
(四)负责县规委会会议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承办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前准备
第八条提交县规委会审议、审查的议题,由申报单位呈报县规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按照“议题准备不成熟不上会、问题研究不透彻不上会”的原则,议题在提交会议审定前,县规委会办公室应组织做好协调、审核、把关等工作:
(一)申报议题需先行由申报单位做好部门协调、征求意见、专家审查论证等相关准备工作(申报单位是指提交议题乡镇、园区或相关部门);
(二)议题申报单位就拟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有关材料报县规委会办公室。规划方案类议题,原则上应提供两套以上的规划方案;
(三)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初审后,组织申报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意见需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
第十条议题成熟后,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前报送提请会议审议材料,各申报单位对议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议题简介及意见。议题材料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意见明确、文字精练,详细介绍议题内容。规划类议题简介应包含方案与法定规划关系、现状情况、规划方案情况、存在问题、专家审查意见及落实情况、申报单位研究意见、审议内容、县资源规划局研究审查意见等内容;其他类议题简介应包含提请审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申报单位意见,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二)规划方案。通过图纸加文字方式表述,内容包括:项目区位、现状分析、平面布局、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经济技术指标、方案对比、空间形态、城市风貌(建筑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绿化景观、功能布局、建筑夜景亮化、广告牌匾设计(适用商业类建筑)等。
(三)汇报多媒体。县规委会审议的议题需采用PPT形式进行汇报。规划方案类议题宜包括多媒体方案动画和三维实景动画。
(四)相关文件。涉及各乡镇、园区、相关部门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各乡镇、园区、部门研定的会议纪要;需公示和县专家委员会会议审查、论证及征求意见的,需提供文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议题上会前应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县长充分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具备上会条件的议题,形成会议方案。会议方案要简要介绍议题情况及意见,经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县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提请县规委会主任审定,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主任主持,特殊情况经报请县规委会主任同意可以加开;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联审会议视工作需要,经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会议方案,并于会前通知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按会议方案主持会议。审议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按会议要求汇报审议事项,并解答参会人员的提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审议,发表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县规委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联审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说明原因。请假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同意的,应由该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均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2/3。参加会议所有人员必须对会议审议事项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第十七条 县规委会坚持回避原则。审议的项目与参会人员个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人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起草,经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县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县规委会主任签发。联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起草,经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县长签发。会议纪要需印发至参加会议的各单位。
第十九条 经县规委会审定的项目,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第五章 县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论证需提交县规委会会议审定的部分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论证县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专家审查、论证的项目;
(二)审查、论证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行政区域功能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三)审查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详细城市设计;审查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四)审查、论证中心城区、乡镇、园区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审查、论证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及对城市自然和人文景观风貌有重大影响的构筑物规划方案;
(六)审查、论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容积率或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规划调整。
第二十一条县规委会审议议题需经县专家委员会会议审查、论证的范围:
(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类项目;
(二)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单体方案、地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建筑群规划方案、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占地50亩(含5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的规划方案;
(三)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对城市自然及人文景观风貌有重大影响的构筑物规划方案;
(四)县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县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专家审查、论证的议题。
第二十二条 县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专家,由组织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议的单位根据审议内容确定,但每次需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并由参会专家推举一名专家作为组长主持专家审议程序。县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区域经济、生态环境、综合交通运输、水利、防震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会议可视审查、论证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对审查、论证内容应作出表决,审议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专家委员会审查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查、论证的项目与专家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县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由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认可,现场应形成纪要,并需由参会全体专家签字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规委会议定的涉及建设项目的事项,在后续审批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在2年内未履行下步手续的,经县规委会主任同意后重新列会研究。在不超出原审定规划方案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主要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调整的,由县资源规划局审定后,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禁无故反复上会。
第二十八条 县规委会已决策的事项,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推进落实。县规委会闭会期间,县规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任何个人无权审批。
第二十九条 视机构调整情况,县规委会成员(含单位)名单应随时调整更新。
第三十条 县专家委员会会议经费应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条款的解释权属县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昌黎县城乡规划决策工作制度(2018年修订)》(昌政字〔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名单
2.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名单
3.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联审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名单
主 任: 狄 莎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李振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马继军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梁纪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永丰县政府副县长
赵 波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刘广菊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郭 毅 县财政局局长
李鸿飞县发改局局长
刘洪波县资源规划局局长
田利海县住建局局长
赵林涛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路 江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建民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入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海峰县水务局局长
张 辰县旅游文广局局长
曹庆华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冯爱武 县卫健局局长
强振勇县民政局局长
费忠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武文斌 生态环境昌黎分局负责人
杜建双 县气象局局长
张 亮 县市场建设中心主任
胡亚东县代建中心主任
尹翠彬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杜大明 南区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
汪海涛 昌黎镇镇长
郭 强 安山镇镇长
李 津 龙家店镇镇长
刘永峰 靖安镇镇长
赵永敬 新集镇镇长
刘昌兴 泥井镇镇长
温 起 大蒲河镇镇长
胡潇云刘台庄镇镇长
邓书武朱各庄镇镇长
万海峰 茹荷镇镇长
安 健 荒佃庄镇镇长
张 卓马坨店乡乡长
张云柯 团林乡乡长
何立江葛条港乡乡长
焦东明 两山乡乡长
居海涛 十里铺乡乡长
郭志勇 河北昌黎经济开发区工委委员
王志强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学兵黄金海岸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吴 钢 空港产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张玉新 粉丝园区管委会主任
吕宁川 昌黎供电公司经理
于春辉 北戴河新区供电服务中心经理
县政府其他副县长参加会议。
邀请县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邀请公众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公众代表由县人大和县政协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推荐,专家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定。
附件2
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名单
主 任: 狄 莎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李振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马继军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梁纪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永丰县政府副县长
赵 波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刘广菊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刘洪波县资源规划局局长
田利海县住建局局长
赵林涛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路 江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建民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辰县旅游文广局局长
曹庆华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强振勇县民政局局长
胡亚东县代建中心主任
杜大明 南区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
汪海涛昌黎镇镇长
王志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政府其他副县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乡镇、园区主要负责同志视审议事项需要参加会议。
邀请公众代表参加会议,公众代表由县人大和县政协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推荐。
邀请县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附件3
昌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联审会议成员名单
主持人:刘永丰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洪波 县资源规划局局长
田利海 县住建局局长
赵林涛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路 江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建民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胡亚东 县代建中心主任
杜大明 南区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
汪海涛昌黎镇镇长
王志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园区分管负责同志视审议事项需要参加会议。
如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议题,应邀请其分管县领导参加。
邀请公众代表参加会议,公众代表由县人大和县政协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推荐。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 13032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