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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行政诉讼应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7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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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管理事业单位:

《昌黎县行政诉讼应诉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3


昌黎县行政诉讼应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县司法局是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县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承办经县政府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全县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研判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参与行政应诉的工作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行政应诉职责分工

县政府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下同)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办理意见确定应诉责任单位报县长确定涉诉事项副县长出庭应诉副县长,下同,并在2个工作日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应诉责任单位和县司法局。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后3日内将案件主要情况报涉诉事项副县长,并按照县领导要求做好证据搜集、答辩、出庭应诉等各项工作。具体应诉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政府应镇政府、部门或组织请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批复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请示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以县政府不作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相关单位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

(四)经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县司法局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县政府为单独被告的,由县司法局承办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配合。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县政府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由有关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县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具体行政应诉事项,县司法局予以指导;涉及多个部门的,以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具体行政应诉事项,其他单位应当协同配合;应诉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司法局根据起诉内容确定行政应诉责任单位。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工作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被诉行政机关是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单位不明确的,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应诉责任单位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政府指定,并根据案情需要召开诉讼案件联席会议。

第三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职责

第九条 县长我县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出庭县领导分管或决策县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可由其他县领导(包括县政府党组成员)代为出庭

第十条全县其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有案必出”的原则,对所有行政应诉案件均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十一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前熟悉案情,积极发表意见,做到出庭出声在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应当致力于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积极发表意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组织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十二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主要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出庭应诉旁听庭审。

第十 行政机关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四章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核

十四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县依法治县考核。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全面准确掌握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加强对全县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每半年度对全县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十五 因行政行为不当、违法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由县司法局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追缴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十六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委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干预、妨碍司法活动的;

(二)收到应诉通知未按程序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四)出庭应诉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五)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出庭人员怠于应诉,未积极履行应诉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十七 全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十八 二审、再审行政应诉案件按照本办法办理。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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