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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沿海公路团林至秦唐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土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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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构建完善的交通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和《昌黎县域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征收沿海公路团林至秦唐界段改建工程(一期)所涉土地。

一、征收范围

沿海公路团林至秦唐界段改建工程(一期)途径刘台庄镇、团林乡共2个乡镇,全长3.3公里,需新征土地约85亩(以实测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刘台庄镇和团林乡负责组织实施。

三、补偿签约期限

沿海公路团林至秦唐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签订期限为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将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征收期间,沿海公路团林至秦唐界段改建工程(一期)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建设、规划、工商、税务、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四、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工作按照《沿海公路团林至秦唐界段改建工程(一期)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该工程土地征收工作不停止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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