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土地收储及城市重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4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昌政〔2009〕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土地收储及城市重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昌黎县土地收储及城市重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土地收储及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融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资金" 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昌黎县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资金也包含其内。

"土地收储资金" 是指在收购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土地收购费用以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等成本性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为做好土地收储及城市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成立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县长助理、财政局局长费来文任组长,审计局局长于才臣、监察局局长郭兆敏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组成。资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事前核实认定及资金使用全程跟踪监管。

第四条 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管理及资金的使用预测,并及时向资金监督管理小组提供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资料,确保项目资金及时拨付、高效运行。

第五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主要有下列渠道:

(一)财政资金:

1、预算安排资金: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建设资金。

2、财政拆借资金:在项目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县财政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以外暂时拆借的资金。

(二)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各种融资:

1、向政策性银行贷款: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向政策性银行贷款。

2、向专业银行贷款:

项目贷款:对资金相对不足的城市建设项目,向专业银行贷款。

抵押贷款:以资产、土地等做抵押,向银行贷款。

信用贷款:利用我县良好的政府信用,根据需求,向银行贷款。

3、拆借筹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面向社会经济实体或个人,针对某一具体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缺口进行筹资。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在财政局国库股设立资金管理专户,上述各项资金集中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 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包括:

1、土地收购费用:即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耕地开垦费、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农民失地保险等。

2、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包括建筑物拆除、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费用。

(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具体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的道路、桥涵、上下水、供热、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城市绿化、公园、公共绿地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等设施。

4、其他公共设施:天然气改造、文物保护、公共消防、城市公交、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设施。

(三)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县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30%的比例预拨项目款。开工以后按照项目进度及监理机构意见分次拨付,但最多不高于工程造价的90%。竣工后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根据评审报告统一结算余款。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增减项目等变更,要及时向资金监管小组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资料,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或擅自变更的,财政部门拒绝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招标细则及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 工程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中标合同、经监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说明、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审核。

二、资金拨付:县财政局预算股根据经资金监管小组审核的《申请表》,对资金用量进行复审,统筹安排资金,并填制四联式的《建设资金付款通知单》。建设单位接到拨款通知后,通知用款单位开具专用发票,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国库股根据《申请表》、《建设资金付款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将资金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通过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资金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方法执行。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或置换方案、测算结果及收购价格要报资金监管小组备案。储备中心要及时向资金监管小组报送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并全程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拨付年初未作预算安排的资金,必须凭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小组要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健全项目资金档案,要求各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手续不健全或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项目,资金监管小组有权建议暂缓拨付工程资金。

(一)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供的资料: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全套资料(包括设计说明书、投资概算书、工程特征图),有关部门批复以及调整概算批复。3、工程实施各阶段主管部门批复和其它有关文件(如开工报告及批准文件等)。4、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书,招标答疑。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定货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5、工程预、结、决算书,已完工程提供审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以往年度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的相关报告。6、已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及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二)拆迁补偿项目应提供的资料: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具体实施方案、政策依据、补偿标准等有关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造价清单招标办法,积极开展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审的一条龙管理办法,确保城市建设资金发挥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要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实行建管分离、用管分离。项目建设主体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定期开展的资金追踪检查活动,确保城市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依据相关法纪予以处理。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4日印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