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政办〔2009〕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和《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县政府门户网站顺利运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安全可靠、规范运行,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在电子政务、网上办事、政务公开中的窗口作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由昌黎县人民政府主办、昌黎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是昌黎县人民政府唯一的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宗旨是 "搭建平台、展示形象,借力宣传、促进发展" ,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展示昌黎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加强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工作高质高效的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网络环境和全面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分别建立分站点或网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运行前,已经建立分站点或网页的单位,要与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联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链接。未建立的单位,要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分站点或网页。
第六条 按照 "分级负责、权限管理" 的原则,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各乡镇区、各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维护。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以及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站点或网页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涉及本单位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分站点或网页的建设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 从事县政府门户网主、分站点或网页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定期接受工作培训。
第三章 发布信息的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发布工作,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基本条件。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坚持 "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安全保密、及时便民" 和 "谁发布信息,谁负责" 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属社会公众正常工作、生活需求的内容都应组织上网。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群众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9、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专题政务信息。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涉及的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四)信息组织发布的程序:
1、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全县性的综合性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负责组织整理,报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发布;县政府门户网站上需各乡镇区和县政府各部门更新的内容,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整理,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上传到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发布。
2、各乡镇区和县政府各部门自行建立的分站点或网页上信息,由各单位的相应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并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发布,同时每月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九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单位分站点、网页应当注重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一)除按正常的程序更新内容外,各单位必须在机构设置和人事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更新分站点或网页上的相关内容。
(二)面向社会发布的通知、公告以及上级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发布。
第四章 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clxzf.gov.cn。
第十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各分站点或网页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分站点或网页的管理维护遵循如下原则: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各单位落实专人对本单位分站点或网页进行维护,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网发布。各单位应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联系。
(二)县政府门户网站各分站点或网页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上网信息签审制度,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把关审批,并将上网材料审批原件存档。
(三)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报)工作,网络管理员要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相关信息,不得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保障网络畅通,保证工作人员随时接收自动化办公平台下发的通知、文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所设的 "县长信箱"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更新。对群众来信提出的有关问题及建议,根据其内容所涉及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呈送相关县政府领导批转后,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限时收集汇总办理情况,及时在网上回复,回复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将办理或答复情况专报县政府办公室予以网上回复。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在信箱中予以说明。
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分站点或网页所设的领导信箱,由所属单位及时组织网上回复,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在信箱中予以说明。
县政府门户网站所设的视频新闻由县广电局负责更新和管理,其它相关栏目的更新维护责任见附表。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对网站建设工作重视不够,分管领导、网络管理人员对网络分站点或网页管理维护不力、失职渎职的;
(二)分站点或网页与主网站宣传口径不一,内容虚假不实、更新频率低、信息陈旧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改进的;
(三)不按要求发布信息,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政府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重大失误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群成员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网络安全要求,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应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通信、保密等单位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加强定期安全检测。要加强网站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络系统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绝对安全。
第十九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群成员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上网信息内容不涉密;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接入政府专网或单位内网的网络,原则上实行专网专机、一网一机,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专机运行的,必须与国际互联网等公众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确保专网专用。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昌黎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资料搜集报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并依据《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评办法》对各单位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不定期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单位网上办事及资料更新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评比结果和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年底政府信息化建设争先创优活动的评比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分站点或网页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门户网站主站和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建立的分站点、网页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评范围为:承担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网络单位)考评内容为: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各频道栏目所涉及的内容更新情况。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评比工作的组织协调,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考核评比的具体工作。考核评比分为优秀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每年视情况对获得优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条 更新内容标准及质量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 "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安全保密、及时便民" 的原则,及时准确将本单位、本部门的相关更新内容上报到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
2、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特色产业、特色经济发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社会事业以及社情民意等方面的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有利于群众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专题内容。
3、各部门、各单位更新的内容既可以是新闻性类的,也可以是政务信息类的。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稿件要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签字后存档备案,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传至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电话:2023203,电子邮箱:clxxxhb@163.com。各单位上报稿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整理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信息化办公室上传至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量化计分标准
1、实行更新内容上传、采用积分双重考评,定期通报。
2、各网络单位更新任务为:
①各乡镇区:
每周更新内容2篇以上,全年更新内容100篇以上;
②县政府各部门:
A类: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土局、畜牧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卫生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生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旅游局、交通局、林业局、工业经济运行局、计生局
每周更新内容2篇以上,全年更新内容100篇以上;
B类:水产发展局、水务局、统计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安监局、林业局、审计局、物价局、药监局、文体局、食安办、气象局、司法局、县社、粮食局、烟草局、档案局、科技局、市场局、地震局、邮政局、人行
每周更新内容1篇以上,全年更新内容50篇以上;
③企业类
工商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发行、联社、人保财险、人保寿险、太平洋保险财险、太平洋保险寿险、平安财险、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火车站、市第二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医院
各企业各自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便民措施等要随时更新。
3、计分标准:除企业类的单位外,凡更新的内容被采用的计分,未被采用的不计分,任务限额以外的每增加1条加1分。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优秀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考核评比条件
1、单位领导重视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并能够经常性地进行研究指导。
2、网络单位有专(兼)职县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人员,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3、栏目内容更新及时,而且信息内容质量较高,除全年任务达标外,还能认真完成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它的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
4、全部达到上述标准的为达标单位,不能全部达到上述标准的为不达标单位。网站栏目内容更新内容严重失实以及重要工作信息漏报、迟报的单位视为不达标单位。
5、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根据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产生。前10名为优秀单位,10-20名为先进单位。
6、企业类的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优秀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考核评比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各企业更新的内容情况单独进行评定。
第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优秀工作者评比条件及办法
1、政治立场坚定,工作积极,热爱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熟悉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业务,钻研网站建设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理论水平。
3、从事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一年以上的现职工作人员。
4、先进信息工作者每年从优秀和先进单位中推荐产生,每个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各推荐一人。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推荐意见经考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
5、企业类的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优秀工作者评比由县政府办公室单独评定。
第九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采取月通报制度,对不按时限、标准更新内容的单位,以通报形式全县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政府 网络 管理 考核 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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