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昌黎县北环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决定
昌政〔2009〕15号
县财政局,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完成昌黎县北环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昌黎县北环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昌黎县北环路道路工程(冀发改投资核字【2007】133号)项目,是我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及要求,属于农业、农村公益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财政安排资金投入。近年来县财政安排支农资金逐年增加,但由于项目建设时间紧、一次性投入量大,地方财政短期内难以安排足够资金。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决定由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项目建设。
二、按照昌黎县北环路道路工程项目概算,总投资35358万元,均由县财政出资。鉴于县财政集中筹资有一定难度,在总投资中的13000万元由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先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
政府将在每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中:贷款利息据实安排,本金根据还款计划,2011年-2019年期间,共安排项目资金13000万元,其中:2011年1500万元、2012年1500万元、2013年1500万元、2014年1500万元、2015年1400万元、2016年1400万元、2017年1400万元、2018年1400万元、2019年1400万元。该事项已经昌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该项目资金的预算及拨付工作。
三、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项目建设,与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财政投入资金和自身筹集的参建资金,要严格按照政府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为保证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由县政府与财政局、贷款银行、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昌黎县北环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
五、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的项目建成竣工后的管理,按照政府公共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六、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黎县支行、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昌黎县北环路道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和偿还项目建设资金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 项目资金 决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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