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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黎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昌黎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9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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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办〔2009〕1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昌黎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昌黎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昌黎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冀政办函[2009]4号)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商商改字[2009]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基本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限为四年。

(二)补贴的品种及价格: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个品种,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2500、1000、2000元。具体品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补贴数量: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四)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今后,关于补贴品种、价格及数量随着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调整而调整。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申报

(一)补贴对象:具有昌黎县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

(二)补贴标准:按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实际开票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申报、退货:按《昌黎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条件及任务要求

(一)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度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位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具备独自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配备计算机和联网设备及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备有简易消防器材。

(三)销售企业的任务。1、组织家电下乡产品货源,保证市场供应;2、按照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家电下乡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销售、货源情况和相关资料;3、对所属销售网点进行管理,实行 "三统一" 即统一店面设计、统一门店形象、统一宣传策划;4、积极配合县政府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四)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任务。1、向群众宣传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正确引导群众购买;2、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服务工作;3、正确执行家电下乡价格政策,不损害消费者利益;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5、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6、接受县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实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陈向东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赵学峰任副组长,县长助理、县财政局局长费来文、县商务局局长孙海涛、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副局长陈凤义、县财政局副局长李建成、县公安局副局长于俊祥、县工商局副局长王贵忠、县质监局副局长赵锡平、县地税局副局长刘波、县国税局副局长王海军、县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孙树民为成员。县家电下乡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孙树民兼任,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商务局与县财政局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层层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县商务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要引导中标企业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日用品销售网点签订加盟协议。销售企业必须持流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销售网点与流通企业签订的协议、《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销售网点与县商务局签订承诺书)以及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到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县商务局在接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同时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并于当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县商务局要将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及时上报市商务局确认。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同一网点不得作为不同销售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工作,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要成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民购买者手中。

(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销售旺季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企业、网点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2、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县商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3、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等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4、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部门备案。6、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县商务、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村基层组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要建立紧密的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的同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县商务局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中标企业要组织完成对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及时、真实完整地填报销售信息。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商务、财政部门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相关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督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三)落实配套资金。县财政局要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动态,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资金落实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尽快完善计算机、联网等设施,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商务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县、乡(镇)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情况,确保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对销售企业及网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县商务局监督电话:2033305,县财政局监督电话:2023313)。

附件:昌黎县家电下乡集中备案销售网点名单(截止到2009年3月23日)




附件:

昌黎县家电下乡集中备案销售网点名单


序号 销售网点名称 授权编号 销售网点地址 联系电话

1 昌黎县鼓楼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 冀-Z06701 昌黎县五街南大街 0335-2023542

2 昌黎县靖安镇北大

电器摩托车商行 冀-Z04074 昌黎县靖安镇北村 0335-2091188

3 昌黎县云杰五金交电大楼有限公司 冀-Z04073 昌黎县一街西花园19号 0335-2986663

4 昌黎县晓雷交电有限责任公司 冀-Z02269 昌黎县昌黎镇一街139号 0335-2038839

5 昌黎县恒通通讯器材

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冀-Z04072 昌黎县民生街中段 0335-2981000

6 昌黎县靖安天河通讯 冀-Z04076 昌黎县靖安镇南村 0335-2092866

7 昌黎县靖安德春家电摩托车经销部 冀-Z04075 昌黎县靖安镇北街 0335-2091220

8 昌黎县新集为民商店 冀-Z02268 昌黎县新集镇 0335-2066858

9 昌黎县刘台庄镇为民家电门市部 冀-Z02270 昌黎县刘台庄镇 0335-2046296

10 昌黎县靖安镇信达

电器经销部 冀-Z02794 昌黎县靖安镇北街 0335-2091218

11 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昌黎民生街营业厅 冀-Z01910 昌黎县民生街147号 0335-3265376

12 昌黎县昌海交电有限责任公司 冀-Z02927 昌黎城关一街77-2号 0335-2039777

13 昌黎绍琴

美的电器专卖店 冀-Z01443 昌黎县城关鼓楼南街 0335-7693699

14 昌黎县供销合作社

安山供销处 冀-Z07087 昌黎县安山镇安山街 0335-2050861

15 昌黎县华凌电器城 冀-Z07399 昌黎县龙家店晒甲坨村 0335-2363310

16 昌黎县安山镇金屏商店 冀-Z07824 昌黎县安山镇后石庄村 0335-2052388

17 昌黎县中天电器商场 冀-Z00245 昌黎县鼓楼南大街 0335-2023142

18 昌黎县鑫福五金交电经销处 冀-Z00242 昌黎县民生街51号 0335-2028774

1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中心营业厅 冀-Z08616 秦皇岛市昌黎县

四街63号 0335-2588996

2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民生街北段营业部 冀-Z08617 秦皇岛市昌黎县民生街北段51号 0335-2588996

2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东区营业厅 冀-Z08629 秦皇岛市昌黎县三街

朝阳东17号 0335-2588996

2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南区营业厅 冀-Z08628 秦皇岛市昌黎县

城关糖厂小区 0335-2588996

2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团林营业厅 冀-Z05927 秦皇岛市昌黎县

团林乡潮河村南 0335-2588996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新集营业厅 冀-Z08634 秦皇岛市昌黎县新集镇 0335-2588996

2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裴家堡营业厅 冀-Z08635 秦皇岛市昌黎县

大蒲河镇大李庄 0335-2588996

2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龙家店营业厅 冀-Z08633 秦皇岛昌黎县

龙家店镇后土桥村 0335-2588996

27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安山营业厅 冀-Z08632 昌黎县安山镇 0335-2588996

2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刘台庄营业厅 冀-Z08631 秦皇岛市昌黎县

刘台庄镇刘台庄村 0335-2588996

2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黄金海岸营业厅 冀-Z08630 秦皇岛市昌黎县

昌黄公路北侧 0335-2588996

3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荒佃庄营业厅 冀-Z08627 秦皇岛市昌黎县荒佃庄村 0335-2588996

3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两山营业厅 冀-Z08626 秦皇岛市昌黎县

两山乡梁各庄村 0335-2588996

3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虹桥中心营业厅 冀-Z08624 秦皇岛市昌黎县虹桥村 0335-2588996

3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靖安营业厅 冀-Z08623 秦皇岛市昌黎县

靖安镇靖安南街 0335-2588996

3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大蒲河中心营业厅 冀-Z08622 秦皇岛昌黎县大蒲河镇小蒲河村北昌黄公路北侧 0335-2588996

3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泥井营业厅 冀-Z08620 昌黎县泥井镇泥井村昌乐公路东 0335-2588996

3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朱各庄中心营业厅 冀-Z08621 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朱各庄村东 0335-2588996

37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十里铺中心营业厅 冀-Z08625 秦皇岛市昌黎县十里铺乡十里铺村北 0335-2588996

3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马坨店营业厅 冀-Z05931 秦皇岛市昌黎县

马坨店乡马坨店村326号 0335-2588996

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黎县分公司茹荷营业厅 冀-Z08618 秦皇岛市昌黎县

茹荷镇政府南 0335-2588996

40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 冀-Z09327 昌黎县碣阳大街145号(三街东山小区) 0335-5966008

41 昌黎县靖安镇九洲通讯器材门市部 冀-Z09326 昌黎县靖安镇北街 0335-2092728

42 昌黎县凯华手机通讯销售门市部 冀-Z09371 昌黎县荒佃庄镇荒佃庄村 0335-2512777

43 昌黎县荒佃庄博伟电器商场 冀-Z09704 昌黎县荒佃庄镇 0335-2512995

昌黎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 "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 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对象、产品、标准和有效时间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对象:具有昌黎县农业户口、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

第七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具体补贴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告为准。每户每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的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分别不得超过最高零售限价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

第九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十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将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省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在每年3月中旬前,核实汇总全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进行初审汇总。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各乡镇财政所统一受理补贴资金申报的时间为每月中旬的后3个工作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所购产品的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无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财政直补代理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审核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零售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 "已核" 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兑付

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25日前采取财政资金直补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折账户。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退还

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 "同意退货" 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 "补贴未发,可退货" 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 "补贴已退,可退货" 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有乡镇财政所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支付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将资金使用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安排、部署,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如发现上述行为,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商业 销售 财政 资金 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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