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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市区内洗车、修车、废品收购及建材销售经营行业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2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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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2009〕2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区洗车、修车、废品收购及建材销售行业经营行为,提高城市形象,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从事车辆清洗、修车、废品收购及大型建材经营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公共安全等规定。

二、从事车辆清洗、修车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及公共空间场所等。

三、废品收购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不得设置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之内。城区范围内不再新批废品收购点。废品收购经营场所必须设置不低于1.8米封闭式围墙和简易废品仓库设施,不得进行露天经营。经批准在城区设立的临时收购点,必须当天转运完废品,保持场地清洁。

四、从事建材销售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不得占用城区道路、绿地及公共空间场所等。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城区主干路两侧居民住宅用房改作商业经营用房,不允许私自改变用地、房屋使用性质。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县规划、城管部门同意,否则,经营场所不能确认。

六、对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限期予以清理。工商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再核验工商执照。今后,工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批洗车、修车、废品收购、建材销售经营商户,要事先征求规划和城管部门意见,规划和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工商执照。

七、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修车、废品收购、大型建材经营活动的,由县工商管理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建 管理 意见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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