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的通知
昌政〔2008〕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更好的促进我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意见〉的通知》和《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各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的通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贷款最高额度由现在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二、贷款最长期限由现在的20年提高到30年。
三、贷款年限在原来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提高5年。
四、《昌黎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昌政[2004]43号)其他条款不变。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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