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郊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昌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 "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县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郊区西王庄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新农保),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新农保试点坚持 "保基本、广覆盖,有保值、能转移、可持续" 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试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试点示范、分期推进,逐步在全县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三条 参保范围:城郊区西王庄村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资金计入个人账户;西王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缴费应惠及全体参保人;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试点期间基础养老金由县政府和村集体负担,各负担50%;待成为国家试点后,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缴费基数和标准
第五条缴费基数和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保费。个人缴费以我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费率为4%-8%,农民自愿选择。采取趸缴费办法,一次性缴纳15年,有条件的可以续缴费。
第六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个人缴费部分,已满60周岁的参保人,年龄每递增一岁,缴费年限递减三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可享受基础养老金,提倡子女为父母缴费;65周岁以上者,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七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西王庄村集体如有能力,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累计满15年、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补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八条 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
第九条 养老待遇调整:建立新农保待遇调整机制,试点期间,由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
第十条农民参保后,未达到养老年龄死亡的,将个人账户养老金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将个人账户剩余额返还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一条对于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实帐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基金运营、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政府、村集体缴纳部分按县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核算的应缴部分,按年度一次性划入县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指定账户;农民个人趸缴费额一次性划入县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养老金发放办法,养老金按季发放,城郊区西王庄村指定专人每季末携带加盖村财务章的正式发票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保险处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基金结余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由县财政局、监察局、县审计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郊区管委及西王庄村村民代表组成养老基金监督小组,加强对基金全过程监督,保障及时、准确发放到个人,保证新农保基金全部用于新农保,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六条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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