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石材矿山分阶段供应火工用品的意见
昌政〔2010〕2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昌黎县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昌黎生态县建设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县共有石材类矿山21家,其中建筑石灰岩矿山6家,分布于朱各庄镇一带。花岗岩石材类矿山企业15家,主要分布于十里铺乡、两山乡一带,十里铺乡7家,两山乡6家,碣石山景区1家,葛条港乡1家。花岗岩类矿山企业多位于葡萄沟风景旅游区、碣石山风景旅游区、华夏工业旅游区周围和205国道、抚昌黄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因开发管理粗放,对各景区和周边自然环境不同程度地造成影响和破坏。
二、矿山安全生产是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关系全县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今后,矿山企业要对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本企业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是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要立即整改,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为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县政府决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至6月底,为各种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石材矿山供应火工用品用于采矿生产。暑期期间,停止供应石材矿山火工用品。暑期后,由县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联合检查验收后,决定是否继续供应火工用品。
四、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今后对影响旅游景观,位于公路、铁路目视范围内的石材矿山将逐步实施关停,引导企业向隐藏区域转移,以促进全县旅游和采矿行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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