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昌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会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20〕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制度衔接、托住底线,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四项原则开展救助。
第三条 救助对象遇到困难,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组建档案上报县基金会审批。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范围
社会救助基金重点救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贫动态监测户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条 救助情形
1.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保险之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强化家庭成员之间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申请人,从严控制救助。
第六条 不予救助的情形
申请救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 "黑名单" 的。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七条 救助采用货币支付和实物救助的方式进行,货币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也可发放现金。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年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但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
(一)重大疾病情形。
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个人承担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救助。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情形。
1.因遭受抢劫、盗窃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
2.因火灾、触电、矿难、重大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
3.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
(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情形。
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风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情形。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情况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
第五章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县基金会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审批流程。
1.个人申请。
救助范围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由本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符合多类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最高档救助,不叠加。
2.村(居)委会申报。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3日内经研究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村(居)委会应主动帮助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
3.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或父母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后,上报县基金会审批。
4.县级审批核发。
县基金会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县基金会集体研究审批,按审批金额核发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批所需材料。
1. 重大疾病情形
(1)《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2)个人申请、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3)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由工作单位盖章据实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诚信申报并经村(居)、乡镇(街道)和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三级逐级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持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无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障报销(补偿或补助)后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5)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或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6)县基金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情形
(1)《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2)个人申请、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3)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由工作单位盖章据实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诚信申报并经村(居)、乡镇(街道)和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三级逐级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持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无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4)证明申请对象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增加且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凭证、票据、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已享受相关部门救助政策材料;
(6)县基金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3.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情形
(1)《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2)证明申请对象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且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已享受相关部门救助政策材料;
(4)县基金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4.其他特殊原因情形
(1)《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2)证明申请对象因其他特殊原因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已享受相关部门救助政策材料;
(4)县基金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县级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6%时,可申请市基金会合作开展救助。市基金会与县区基金会开展委托救助、合作救助时,由县区基金会上报拟救助对象名单、提交资金申请,市基金会秘书处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报市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县区基金会。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多渠道、多形式为基金会捐助资金,扩大基金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救助,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每年召开理事会时,由秘书长向理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报告本级基金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应将审批事项和结果及时送监事会,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基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救助情况,按时年检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主动配合调查核实。对隐瞒事实骗取救助的,依法追回救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昌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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