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政〔2010〕5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昌黎县财政投资评
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县本级和乡镇及各类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评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标,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预算,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予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凡承担我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范围
第三条 凡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不足10万元但经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评审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投资评审。
具体包括以下资金来源:
一是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二是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是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四是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五是使用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六是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财政监管的自有资金建设项目;七是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八是其它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委托
第四条 凡是在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招投标或开工建设前至少30个工作日通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现场跟踪评审和工程竣工后决(结)算评审。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
现场跟踪评审和决(结)算评审
第五条 项目预算评审是对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草案的合理、合规、合法性及编制情况进行的评审。
第六条 凡是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评审机构接到县财政局的评审委托后,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评审通知,明确参加评审的人员、日期和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的评审资料,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以评审确定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工程招投标的最高拦标价,可以向下浮动,不得向上浮动。
第九条 现场跟踪评审是指评审机构指派专人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以取得第一手现场资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人员工作,不得阻挠评审人员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项目的结算评审是指工程竣工后,在预算评审结论的基础上,以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使用、材料价格为依据,经过套价计算和取费,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一条 决(结)算评审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关键,决(结)算评审结论将以评审报告的形式发送县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作为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结清工程账款和登记固定资产账簿的依据。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
第十二条 凡一万元以上的较大工程变更,必须事先通知评审机构并取得评审机构的现场确认和变更认可。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及时通知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取得影音资料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事先取得评审机构确认而私自进行的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施工,决结(算)评审时不予计算。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隐蔽工程在具体施工中出现特殊情况(地下有墓穴、防空洞、深井等);自然灾害对项目工程的损害变更(洪水、风暴等)。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第六章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与标底
第十七条 单项预算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清单招标,并签订固定单价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更正。
招投标部门以工程项目的预算评审价格作为工程项目标底的最高限价。
第七章 建设项目的资金指标下达和款项拨(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局依据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工程进度拨款,在建设项目未进行决(结)算评审之前,总拨款不能超过建设支出资金指标的75%,其余资金在评审机构出具决(结)算评审报告之后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结算评审价格,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账款并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不按本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二)不按本规定进行投资评审委托的;
(三)不按本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决(结)算评审的;
(四)不执行投资评审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移交县财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昌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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