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昌政〔2008〕4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昌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昌黎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则》已经2008年8月1日召开的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确保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县长出访(出差)期间,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长助理、县政府顾问受县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在发布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县政府制定颁布。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和质询,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明确相关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由县长安排和统筹调度;县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县长明确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实行A、B角制度。为保持工作连续性,一位县政府领导较长时间外出时,由相对固定的另一位县政府领导进行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部门领导要主动协调,经充分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提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仍形不成统一意见时,由分管副县长协调。
第三十三条 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县政府领导要把督查和决策放在同等重要位置,通过深入基层督查指导、现场办公、组织协调等多种形式,确保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 对县政府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跟踪问效,向县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和县长工作碰头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事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区)长列席;可以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和县委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等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研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五)研究县级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临时预算、政府性投资、政府举债等重大资金使用事项;
(六)研究向市政府和县委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八)研究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九)研究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和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由县长直接提议或批准需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并可邀请公民代表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各区管委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可召开县长碰头会,沟通情况,部署工作,受县长和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四十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县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会议要充分准备,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管委职权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能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不列入县长办公会议议题讨论。能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能够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县长助理如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其他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部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不邀请乡镇政府、各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乡镇政府、各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要求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要尽可能采用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文审批按县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 "已阅知"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 "同意" 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属于副县长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需请有关副县长会签,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县长、副县长授权,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条 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领导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县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领导裁定,或责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县政府名义发文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区政府发文。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和见诸媒体的不再发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上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十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除出席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不以个人名义为各部门、各乡镇(区)、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需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乡镇(区)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县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县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有关领导审定。
第五十七条 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县长、副县长的外事出访,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请县外侨办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再报市政府审批。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单位)正职出访,经县外侨办初审,由分管副县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县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经县外侨办初审,由分管副县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出访,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十八条 县长、副县长会见外宾活动安排,由接待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请示,经县外侨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台办、外侨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和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邀请函或请柬。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县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或休假,应由本人向县长请示;办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应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正职出差(出访)或休假,需由本人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应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开阔视野。县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昌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根据《昌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务实、精简、高效,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五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根据需要,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各区管委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七条 常务会议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除涉密事项外,可邀请公民代表旁听。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研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五)研究县级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临时预算支出,政府性投资、政府举债等重大资金使用事项;
(六)研究向市政府和县委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八)研究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九)研究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和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由县长直接提议或批准需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或讨论以下事项:
(一)可在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职权内自行解决的;
(二)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三)可由副县长研究解决的;
(四)可通过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
(五)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
(六)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提请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在报送县政府审定前,提报单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办法,并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和县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县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二)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提报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使各方意见尽可能趋于一致。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要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领导必须出席。
(三)经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将协调情况(协调时间以及参加协调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发表的意见等)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协调过程及意见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
(四)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出面协调;必要时,可与有关副县长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共同协调。仍有不同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常务会议研究。
(五)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七)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第十一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报副县长提出,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
县属国有企业需提出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县政府提出。县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的机构,需提出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
第十二条 对县政府领导批示拟上常务会议的议题,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通知提报部门准备议题汇报材料,交督查室汇总。
第十三条 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材料,需要议定的事项要明确,重点要突出,文字要精炼(限2000字以内。如重大规划等2000字不能容纳的,可以 "附件" 方式出现)。由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求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提报部门重新修改补正。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形成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区)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县长决定临时增加。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之前,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并县长确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提报部门要在会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一式25份)报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由督查室及时分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应当到会,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该议题一般暂不上会。如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县长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也可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列席常务会议的乡镇政府、各区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除出席上级会议、出访、在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准假后可安排主管负责人代为列席。
第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必须由议题提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其议题一般暂不列入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列席常务会议人员范围。除汇报工作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不准带助手。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尽量节约时间。议题提报单位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传达上级精神并汇报工作,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一般不超过5分钟。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会人员要提前到达会场。会议期间要自觉关闭通讯工具发声系统,不得在会场内随意接打电话。没有特殊原因,与会人员不准随意离开会场。非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如遇紧急情况需报送文件或找人,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督查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如需调阅会议记录,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各区管委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涉法内容,县政府法制办应予以把关。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能够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报市政府或县委、县人大审批(审议)的,由议题提报部门按会议决定拟出请示或报告,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审核,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各区管委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要按会议要求时限办结,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反馈。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督查室报告。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报请县政府按程序做必要调整。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规则
县长办公会议是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主要研究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为使县长办公会议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昌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出席范围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属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主持;涉及其他非分管部门协办的,也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协调,必要时,可与相关副县长共同主持协调,也可提请常务副县长或县长主持协调。
根据议题内容,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各区管委的负责人参加。
二、会议时间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内容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主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牵头部门已协商但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县长职权范围内,需要协调作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需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协调的重要问题。
(四)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的其他问题。
四、会议组织
(一)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批示意见汇总,按领导同志指示或文件内容的轻重缓急提出议题安排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协调。
1、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提报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使各方意见尽可能趋于一致。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要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未经提报部门主要领导认真协商的议题,不得报请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领导必须出席。
2、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将协调情况(协调时间以及参加协调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发表的意见等)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协调过程及意见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
3.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
五、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起草《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管主任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反馈。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相关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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