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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1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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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201057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秦政[2010]4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任务目标

2011年底,筹建实物廉租住房693套(2009年已完成225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万平方米,解决100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2010年工作安排

(一)实物廉租住房建设

1、建设方式: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建设廉租住房468套。项目拟选址在原廉租住房“惠民”小区一期工程南侧,计划投资4807万元,总建筑面积28080平方米。

2、时间要求:20108月底前开工建设,2011年底前交付使用。

3、手续办理:已具备土地手续,尚需完成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许可、环评、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建设方式: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建设20000平方米。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初步选址在县城西南部,占地约20亩。

2、时间要求: 2010年内完成招投标,开工建设,2011年完成。

3、价格确定: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为核算成本价的115%;配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略高于核算成本价(需与建设单位洽谈),销售价为购买价的115%。提高的15%部分用作管理费用。

4、手续办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县国土资源局尽快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县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尽快完成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许可、环评、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配建(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负责与建设单位洽谈,确定购买价。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核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城区低收入家庭调查、认定工作。

(二)落实配套资金。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应足额安排建设资金,为住房保障货币配租、购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并及时拨到建设项目,切实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项目尽早竣工投入使用。县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三)落实土地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县国土资源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

(四)减免收费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性服务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给予减免;廉租住房免收物业维修基金,廉租住房所需维修费和租住廉租住房家庭的物业费由县财政根据实际需求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配套设施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需要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等,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和建设。廉租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

附件:昌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昌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苏景文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振民 县政府副县长

员:费来文 县长助理、县财政局局长

夏友军 县长助理、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史福山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张小波 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佑海 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郝志军 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牛立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田树春 县民政局局长

黄忠臣 县审计局局长

张凤兰 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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