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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项目建设和引进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10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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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2007〕6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昌黎县项目建设和引进资金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昌黎县项目建设和引进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项目建设和争取上级资金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1、鼓励上大项目的奖励原则;

2、按项目属地奖励的原则;

3、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核算的奖励原则;

4、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的奖励原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够提供长期税源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包括工业项目、经营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的乡镇(区);积极争取到上级指标外资金的单位。

第三条 奖励标准。项目建设奖励按单个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金额分档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资金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1亿元的(含1亿元),奖励资金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3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资金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50万元。争取上级指标外资金奖励按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1%予以奖励。(以上资金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的审批:成立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定,提出项目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按照奖励办法兑现奖励资金。

争取上级指标外资金的审核认定由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奖金拨付。投资项目办结全部审批手续,项目资金到位并开工后,支付20%的奖金。项目建成投产后,经认定项目按批准的投资规模强度和工期建设的,支付剩余80%的奖金;投资建设进度或建设工期达不到项目建设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发或免发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金分配及使用。项目建设奖励资金按 "谁引进、谁建设、谁受益" 的原则,奖金统一发放至乡镇(区),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经费;对甲地引进乙地建设的 "飞地" 项目,引进方和落地方各领取50%的奖金。争取上级指标外资金的奖励按比例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单位,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第七条 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和引进上级指标外资金的奖励资金从县财政中安排,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昌黎工业园区奖励资金由园区财政体制分成中自行解决。

第八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昌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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