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黎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昌政〔2008〕5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昌黎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乡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乡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调动养护工作的积极性,依据《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村公路指列入统计年报里程中的乡道(含专用道)和村道。
第二章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标准
第三条 各乡(镇)要有健全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并有具体的办公地点,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要求相对稳定。
第四条 每条乡村公路要设立道路养护公示牌,明确养护责任和养护措施,安排养护人员坚持日常养护。
第五条 各乡(镇)管养所要落实乡村道路日常养护资金和乡村道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投资渠道。
第六条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应与季节性集中整修相结合,要求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动员群众进行较大范围的义务养路活动,以增加人们护路爱路的意识。具体内容与标准为:
一、新改建4年以上的沥青路面要保持基本无坑槽。新改建4年以内的沥青路面保持无坑槽、翻浆、沉陷、啃边等病害;水泥路面无沉陷等病害。
二、路面经常清扫,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无积水、无积雪。
三、路肩经常整修,路肩整洁无杂物,平顺无反坡,无冲沟。
四、路基经常整修,路基稳定,边坡顺适,无冲沟,无高草,无垃圾杂物等。
五、边沟经常清理,无堵塞物,排水通畅,保障路基,路面不积水。
六、桥涵通畅无淤塞,构造物完好无损害,危桥设立警示、限重等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七、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及时防治沿路树木病虫害。
第三章 乡村公路养护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评方法。县政府组织县督查室和县农村办对乡(镇)管养所各项工作进行考核,对各管养所所负责的乡村公路进行月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主要方法采用自荐路线与抽查路线相结合的方法,其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时检查里程不少于本乡(镇)养护里程30%。
第八条 评分标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分标准,按照《昌黎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考评评分标准表》进行考核。
第四章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资金筹措。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县政府用于乡村公路的补助资金和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筹集的部分资金。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县政府用于日常养护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养护资金切块使用,分为基本养护资金和奖励资金,基本养护资金按里程、按季度拨付到乡(镇),奖励资金按年度考核分值进行奖励。乡(镇)、村委会自筹资金由乡(镇)管养所和村委会自行使用。
奖励资金按照综合分数核拨,综合分数在80(含80)分以上为一个档次,综合分数在70(含70)分以上为一个档次,综合分数在60(含60)分以上为一个档次,对综合分数在60分以下者不予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县农村办对养护质量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不予表彰、奖励。
(一)乡(镇)日常养护资金没有到位的;
(二)截留、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
(三)因工程质量差、安全责任事故被媒体曝光的;
(四)拖欠养路工工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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