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黎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政〔2008〕5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昌黎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进行,做到乡道由乡政府养护、村道由村委会养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乡村公路管养所,明确1名副乡(镇)长负责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并配备具体管理人员3人以上,路政协管员2人以上。
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乡道日常管理和养护,指导监督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乡村路养护工程、桥梁改造及日常养护;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招聘养护作业人员,按行政村分段承包、定责;全面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三章 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日常养护的主要内容
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清淤,路面病害处理等。
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危桥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报请县级政府断交绕行等措施,并拟定改造计划逐步实施。
第五条 养护质量标准
乡、村公路养护要做到:路基坚实稳定,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边坡稳定,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
乡村公路宜林路段均须进行绿化,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条 乡道、村道由乡(镇)管养所每月进行一次路况鉴定,并于每月25日向县级地方道路主管机构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月报表。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七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路政日常管理工作,乡(镇)管养所负责路政日常巡查,县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协助做好违规、违章等案件的处治工作。
第八条 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等。
第九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乡村公路用地的,须由乡(镇)政府批准,经县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备案,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乡村公路所需的费用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养路工要每天上路进行巡查,发现路政违法案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向管养所报告。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根据需要由财政预算列支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以满足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的需要。根据秦政办[2007]132号《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规定,县政府负责筹集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同时随着养护里程的不断增加,每年用于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不少于财政预算收入增长部分的3%。
乡(镇)政府筹集的资金中用于日常养护的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县补助金额的50%,用于乡道日常养护,村委会筹集的资金中用于日常养护的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县补助资金的50%,用于村道日常养护,以弥补养护资金的不足。
县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下拨,分为基本养护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拨付到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自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县交通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基本养护资金依据养护里程多少按每年每公里2000元每季度拨付一次,出现季度考评不合格乡镇应立即进行整顿,经整顿仍无改观的停拨基本养护资金;奖励资金依据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交通部门年终考评分值奖励各乡(镇),对养护质量不合格的乡(镇)不予奖励补助。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及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等由县政府组织县督查室和交通部门进行月度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第十三条 将乡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乡(镇)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内容,分值不低于年度综合考核总分的5%。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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