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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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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201076

昌黎镇人民政府,城郊区管理委员会,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拆迁农民

养老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9]180号)和《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昌政[200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推进我县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完全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

(四)资金来源由参保个人、政府两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 201111日起,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土地被依法征地拆迁的农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对象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用土地在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统一征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农民年满16周岁以上。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农户人均承包土地被征用后低于0.5亩(不含0.5亩)列入参保范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委会为单位。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核准确定的具体参保人名单及时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委会依据批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签定有关委托书和协议。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由农民个人、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分类管理。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缴纳,政府承担部分从征收的社会保障费中筹集。

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男、女年满60周岁,下同)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每年缴纳500元,一次性缴纳15年。60周岁以上可自愿选择缴费。政府承担部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征收社会保障费。

第十条 县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

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的筹集,按每征用一亩农用地区片价5%标准筹集。风险基金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用地单位按标准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足额向县国土资源局缴清风险基金,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上缴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政府承担的风险基金部分由县财政局根据昌黎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农保处)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呈报认定表》中风险基金数额筹集。

第十四条 风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县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筹措解决。

第四章 参保手续的申报和办理

第十五条 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所在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名单,如实填写《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

(二)由被征地农民本人填写《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村()委会负责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签章。

(三)由村()委会指定的专人持《花名册》、《申请表》、参保人员土地承包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并报县农保处审核。

(四)县农保处从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参保人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与参保村()委会签定参保意向书,并出具《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

(五)村()委会填写《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一式两份,报县农保处审核备案并及时缴费。

(六)个人缴费到位后,县农保处发给参保人《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并与参保个人签定正式参保协议,承担养老保险责任。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保,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县农保处审核后办理退保手续。

1、出国()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县的。

2、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

3、参加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八)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自愿选择,如不参保,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参保协议》。

第五章 养老金领取手续的申报和办理

第十六条 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后,从次月起由县农保处按月发放养老金。

第十七条 养老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0年为人均每月245),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缴费总额加利息除以139计算所得。

第十八条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委会为单位统一为参保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养老年龄的当月,由所在村()委会指定专人填写《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申请表》,持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和《保险手册》到县农保处申报,对领取条件及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合格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农保处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后,委托银行或通过邮政局进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7日内持火化证明和村()委会证明,经乡镇政府(办事处)核准,报县农保处审核后,填写《昌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受益人领款申报单》,办理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根据昌黎县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确定。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新的标准公布后,按新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县农保处定期对参保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情况进行年度稽查,对养老金领取人去世后其亲属逾期不报,继续冒领养老金者,除按规定追还冒领金额及其利息外,还将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对冒领者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保障费账户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保障费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养老金的发放,当社会保障费支付基础养老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县财政保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达到养老年龄后,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后,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三十条 县政府建立的风险基金,由县财政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和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不足以支付养老金时,由县农保处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基金拨付至县农保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账户、社会保障费账户和风险基金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章 组织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二条 河北昌黎工业园区(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的县农保处分别管理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二)县农保处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基金专户的运营管理及养老金的支付工作。定期向保险对象公布保险费的收缴及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结算工作。按时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及保险对象的咨询等业务。

(三)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的支付和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拨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和启动经费。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村()委会征地情况核定,落实征地补偿费足额拨付到村()委会;配合财政部门足额收取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被征地人风险基金。在征地报批前,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进行清点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县民政局负责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

(六)相关乡镇 (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及征地实际情况等,负责对所辖村()委会上报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负责查处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确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名单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事件。

第三十三条 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和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每个被征地行政村()委会聘请一名被征地农民代表为监督员,其主要职责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欺骗冒领等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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