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政〔2010〕77号
《昌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昌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河北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县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第五条 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六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50%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八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第九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含利息)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根据县财政收支状况确定缴费每增加一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最高增加30元,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县政府批准,对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章 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三条 与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第十四条 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十五条 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村,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做到制度并轨、标准统一,缴费水平、待遇相衔接。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全县实行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编制,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基金的收支及管理。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12名(包括原有人员)。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生存认证、统计分析以及“老农保”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协办员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记录管理参保人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管;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委会的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汇总与上缴,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公布,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审及相关信息的录入。为适应工作需要,每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委会协办员制度,由各村委会文书兼任,主要负责本村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补贴资金的到位,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的审核;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报道。组织、编办、发改、民政、国土、计生、农业、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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