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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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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办〔201069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有效解决一些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保密审查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新施行的国家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实施。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他们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公文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乡镇区、各部门要立即对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自查,发现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并于1227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12月下旬开始,县政府专项检查组开展实地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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