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昌政〔2011〕9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坚决遏制森林火灾频发的态势,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
(二)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三)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四)确保全县森林火灾发生量大幅度降低。
二、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各有林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乡镇领导干部包片,一般干部包村,做到责任到人。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规定,督导检查并落实行政村、有关单位以及与坐落在上述地点的坟主、矿主、相邻农地经营者等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确保防火责任无盲区。
三、强化森林火灾的预防
(一)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重点防火山区建立机械围栏,建立森林防火碑牌,将森林防火戒严令、森林防火宣传画册和森林防火明白纸发放到所有有林村,发放到中小学生及农户手中。每个行政村刷写10条以上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每天利用广播至少播发一次森林防火预防扑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2511”工程的要求,每个乡镇必须建立两支巡逻队、5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储备100人用的扑火物资和每千亩林业用地不少于1名护林员。
(三)各乡镇及林场要积极组织开展以“清地边”、“清林边”、“清坟头”、“清矿边”、“清隔离带内可燃物”为主的“五清”行动,为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提供条件。
(四)切实加强防火巡逻。各乡镇成立的防火巡逻队每支不得少于10人,要配备专车,悬挂防火标识和统一标志,在防火戒严期内坚持每天在本辖区内巡逻。
(五)加强重点部位的防范。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段及区域的火源管理,在景区及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关键时期对关键部位要死看死守,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同时,做好对特殊人员的监管,对查实的火灾肇事者要进行顶格、曝光处理,最大限度地提高震慑的效果和影响力。
(六)加强联防联控。各乡镇要加强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联防联控工作,将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延伸到村庄、农户及林地经营者,明确联防的区域、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义务,形成共防共救体系,稳固森林防火基础。
(七)加强火源管理,依法打击野外用火。县森林公安局要依法加大对野外用火的打击力度。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禁火期做到见火就抓、见烟就查,并在有关媒体曝光。各乡镇要加强与县森林公安局的沟通联系,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及时上报县森林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要迅速查处。
四、森林火灾奖励办法
(一)全年无森林火灾的乡镇和相关单位,县政府奖励1―2万元。
(二)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直有关单位和驻县单位,县政府奖励1万元。
(三)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县政府奖励5000元。
(四)对举报森林火灾的个人,奖励100-500元人民币。
(五)对提供森林火灾肇事嫌疑人并经查实的个人,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
五、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
(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科学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造成森林火灾的;
3、未及时组织扑救,贻误战机造成森林火灾的;
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5、未执行指令,拒绝调用防火物资和专业扑火力量而影响火灾扑救的;
6、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对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和相关单位,除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处理外,还必须比照《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林公字[2006]26号)中第六条至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采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六、加大森林火灾资金投入
县林业、财政等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大县本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向上争取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切实保障我县专业扑火队经费、物资储备、防火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宣传等各项经费支出,真正将森林防火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证全县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 13032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