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市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此次共衔接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9项,其中:取消1项、保留实施1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7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以及公开栏等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1.衔接取消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2.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3.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7项)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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