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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3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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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201117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等文件精神,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杜绝商品住房预(销)售中违法、违规和不诚信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无证售房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内部认购、定向出售、团售、发售会员卡、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名目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者,将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坚决制止捂盘惜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分期、分栋,更不得按单元、户型等公布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公布的销售信息应当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公布的信息相一致。不得制造虚假销售进度信息和虚假涨价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订购。违者,将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给予公开曝光。

三、实行商品房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初次申报商品房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的,按一房一价申报。调整价格须事先申报。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要在网上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坚决制止不定价先收费、收费后再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必须履行资格备案手续。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必须在代理项目所在地经工商注册后履行资格备案手续。违者,将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号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代理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依法查处违法和不规范广告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代理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更不得盗用其他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除介绍商品房项目的形象广告外,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散发的宣传资料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委托代理销售的,还须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编号。对违法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的处理,记不良记录。

六、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要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七、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的形象建设进度标准恢复到原河北省建设厅规定的标准。即:申请预售许可的楼栋均应达到以下进度:1、一层至三层建筑为主体一层结顶;2、四层至六层建筑为主体二层结顶;3、七层至九层建筑为主体三层结顶;4、十层及以上建筑为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整层结顶。上述进度层数均含地下层数。

八、县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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