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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2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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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危化(2009)102)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现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做到组织、责任、管理 "三到位" 。县公安部门要加强侦查工作,充分利用摩尔探测器,加大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刑事案件的侦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安监部门要适时向公安、质监、县社等部门通报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立情况(单位、地址、数量),以便于相关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坚决依法取缔并没收所经营的产品,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县工商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认真做好市场监管和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县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堵塞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县。县供销社要认真做好批发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严把批发关口,确保批发环节的安全有序。各乡镇区也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抓好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监管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工作。

二、严格制度,规范管理

()在县城区实行有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制度。县城区内批发、零售时间为201012431(农历腊月初十正月十六)。燃放时间限定为201021131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正月十六)

()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临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先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定和已经批准的燃放方案进行。

三、合理设点,从严审批

()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照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 的原则,我县2010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共设120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除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l、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经营能力;

2、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

3、严禁在国省干线和人员、车辆集中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繁华街道、加油站、易燃易爆单位及周边地区设点;

4、不准在市场、商场、电话亭、居民楼房院内设点;

5、严禁在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科研单位、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影剧院、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围50内设点;

6、零售点、库房周边无明火,无易燃易爆物品;

7、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悬挂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 "秦皇岛市2010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点" 条幅;

8、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量由县安监局根据实际确定,原则上总停滞药量不得超过50公斤。

9、零售点必须从县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县城区零售点一次性购进额不少于25000元,乡镇所在地零售点一次性购进额不少于10000元,村庄零售点一次性购进额不少于8000元。

()规范发证程序

1、申请、布点审查阶段。申办者到县安监局提出设点申请,县安监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书及安全经营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培训阶段。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3、发证阶段。县安监局要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核发许可证。为了方便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县安监局要会同工商部门提供 "一站式" 服务。

四、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转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积极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特别是要将有关乡镇村的闲置民房、废弃厂房和有从业历史的户和人员作为重点,发挥乡镇派出所、工商所、安监站及村委会的作用,实行联防联查和拉网式排查,进行全面排查和重点监控并建立排查档案,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不按规定超量存储烟花爆竹行为作为工作重点,予以严厉查处和打击。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春节期间,县安委办将组织县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全县销售网点进行全面督查,严防群死群伤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私炮和劣质炮,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一经查证属实,要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县烟管办 2039936 ,县安监局 2883222 ,县公安局 2022519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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